許多人為什麽都對母親那麽苛責呢?似乎一個女人離婚,就是要吃苦耐帶著小孩一起過苦日子,而不能好好計劃自己未來的生活獲得雙贏一樣,很多時候女人有說出不出的,像是為了家庭犧牲奉獻,離婚後根本沒辦法養小孩。也有些媽媽本來就沒有想帶孩子,卻被整個社會逼得好像就是罪惡一樣,但如果沒有棄養,對方也很樂意去扶養,這樣達成共識不好嗎?非得要兩方爭監護權打得你死我活才是愛孩子?
不要監護權≠不扶養小孩
不要監護權不等同於不扶養孩子。養育的時間是可以協商的,夫妻離婚只是不再一起養育孩子而已,可以平時男方,周末女方,或者其他雙方協調時間。不要以路人心覺得放棄監護權就是拋棄小孩,大部分理智的人都會規劃孩子的彼此照顧或者探視時間。
小孩扶養費難爭取
通常建議婚姻關係結束後,最好讓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獲得監護權。因為民法扶養費判決普遍沒有很高,也很難執行。許多人當初協議可以開得不錯,通常幾個月後就開始賴帳,當雙方開始對扶養費的出現爭議,經濟弱勢一方是要付出不少成本跟時間去打官司爭取,不如讓對方來養,讓自己可以有更大的彈性。
如果連小孩都養不起就另當別論
許多經濟弱勢的女方害怕養不起孩子,又無法和孩子分開,所以最後就不敢離婚,當一個人變成經濟弱勢方又遭遇離婚,可能最後也只能先給孩子好一點的生活環境,而不是跟著自己受苦,尤其許多女性婚後從懷孕到帶小孩就脫離職場,這斷層通常沒那麼容易補上。
所以女人放棄小孩監護權,有可能是基於理性考量,但更多的是說不盡的苦。